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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負責 中華民國 職業安全 和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和勞動檢查業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 歷史 [ 編輯] 2014年1月2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2014年2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幕僚單位)整併勞工檢查處、三所(北區、中區、南區)勞動檢查所與 勞工保險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室而改制升格為「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所屬機關) [3] 。 歷任首長 [ 編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組織 [ 編輯] 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署本部 [ 編輯] 綜合規劃組. 職業衛生組. 職業安全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

  2. 職業安全健康 (英語: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又稱職安健,內容研究和關注 職業 崗位上的 安全 問題,是 職業安全 與 職業健康 合稱。 職業安全,又名產業安全、工業安全,是職業健康下的一個分支(另一分支為職業衛生),是一種 跨領域研究 ,橫跨自然與社會科學,包括 職業醫學 、 公共衛生 、 安全工程學 、 人因工程學 、 毒理學 、 流行病學 、 工業關係 (英語:Industrial relations) (勞動研究)、 公共政策 、 勞動社會學 、 疾病與健康社會學 (英語:Sociology of health and illness) 、 組織心理學 、 工商心理學 、 安全管理學、危害分析及風險評估、社會法 及 勞動法 等領域。

  3. 《 職業安全衛生法 》是臺灣一部法律,旨在保護臺灣勞工工作時的人身安全與身心健康,預防 職業病 與 職業災害 ,並規範雇主最低應提供的安全工作環境。 這部法律最初於1974年4月16日,由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的 蔣中正 公布施行,原名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期間曾兩次修正部分條文,立法院則於1992年5月29日完成 黨團協商 ,6月18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年為配合產業變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及多名立法委員提案大修《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改名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最新修正時間為108年5月15日 [2] 參考文獻 [ 編輯]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台立社字第1024500610號函〉 (pdf).

    • 沿革
    • 外部連結
    1988年,開始規劃設立勞工安全研究所。
    1992年4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完成立法。8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成立。
    2001年9月,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試驗大樓完工啟用。
    2002年9月,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啟用。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英文)
  4.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勞動人權協會 ( 英語 :Labor Rights Association,簡稱 勞權會 )成立於1988年5月1日,為 台灣 的體制外 勞工運動 團體之一,也是自主工運團體中 統派 色彩較鮮明者。 歷史 [ 編輯] 發展 [ 編輯] 自從1949年 中國國民黨 蔣中正政府 實施 台灣省戒嚴令 以來,台灣工運界經歷了長期的消沉,其間只有 右翼 主流工會維持表面上的運作。 直到1985年,隨著台灣工潮蜂起,統左派的「 夏潮 」與 獨派 的「 新潮流 」兩個知識份子集團中的部分人士合組了第一個體制外工運組織「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簡稱勞支會),是為台灣戰後自主工運團體的萌芽。

  5. 中華民國勞動部是中華民國有關勞工人力資源等勞動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並負責辦理社会保险類的勞工保險與代辦國民年金其前身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6.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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