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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2年(1923年)10月10日《 曹錕憲法第三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 」,民國25年 ...

  2.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3.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主要特色為彰顯 三民主義 與 主權在民 的理念,明定人民 自由 權利的保障,規定 五權分立 的 中央政府 體制及 地方自治 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 均權 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5] 。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 成立以來 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4. 6 天前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及於全中國依固有疆域),但是目前的統治範圍只及於自由地區即台澎金馬),不包括法理疆域的大陸地區即一國兩區

  5. [2] 固有疆域 [ 編輯] 原中華民國領土紛爭圖.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使用固有疆域界定 中華民國疆域 的範圍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對中華民國領土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未明確列舉出固有疆域的範圍 [3] 。 在194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中華民國控制領土縮小, 台灣 各界對 台灣 、 外蒙古 、 中國大陸 等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長期出現爭議。 「固有疆域」首次出現於《 曹錕憲法 》,但沒有明列區域。 現行憲法中的「固有疆域」,可以追源至1932年 國民政府 《 五五憲草 》第四條,列舉中國當時的30個行省 [4] 。 當時蒙古已於 1921年獨立 並在1924年成立 蒙古人民共和國 ,但仍被列入中華民國領土。

  6. 中华民国的疆域曾有多次变化。 1912年创立之初继承清朝领土,以中国大陆为疆域的核心;1946年,中华民国认可公投后外蒙古之分离独立。经过第二次国共内战后,中国大陆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现今中华民国实际的有效管辖范围仅涵盖台湾及其近海岛屿、澎湖群岛、福建的 ...

  7. 在現行法律方面1947年起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条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 1],不得變更之。」憲法和法律並無明文列舉固有疆域的範圍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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