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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公告資訊-勞保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專區-確診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 確診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 (多國語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勞保給付權益. 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在加保期間確診COVID-19,得依規定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一、 勞保傷病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因染疫「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2年3月19日 (含)以前確診COVID-19被保險人,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或者是進行居家照護期間,亦可申請。

  2. A1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Q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是誰? A2:防疫補償發給對象包括: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零時起,入境之國人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 必須為109年3月17日前出境之國人或無出境紀錄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另應符合以下規定: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3. 防疫補償範圍: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簡稱照顧者)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 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 且 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 ,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4.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含指定處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二、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以下簡稱照顧者)。 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5. 2021紓困彙整. 2021 06 03.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補助從簡. 核發從速. 對各項補助有疑問請上勞動部官網勞動部官網疫情協助專區」 或撥1955免費諮詢專線. 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 勞工生活補貼紓困4.0.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補貼資格110年4月30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補貼現金 直接入帳. 勞保局系統已有109年撥付生活補貼帳戶資料者. 直接核撥勞工帳戶. 線上登錄本人帳號 快速撥款.

  6. 法規名稱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 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 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 金等經費辦理。

  7.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聚感染發生陸續發布相關防疫措施其中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爰釋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