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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試用期」規定,所以到底還有沒有「試用期」?答:法令刪除了試用期規定,表示法令對於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再有試用期間的區別;但法令也沒明文禁止約定試用期。
    •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可以延長嗎?答:在民國86年6月12日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超過40天;刪除試用期規定後,則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期間。
    • 試用期滿未轉正,自動終止契約?答:試用期的約定,不等於「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不存在期滿自動終止的問題。雖然合法的定期契約,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例如半年的定期契約,約定二週的試用期);然而實務常見的試用期約定,多屬於繼續性工作,並無法簽訂合法的定期契約、難以透過定期契約的方式操作試用期。
    • 試用期不合格,要給資遣費嗎?答:既然主管機關檢視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因試用期而有區別,那麼雇主在試用期間因勞工的工作表現「不能勝任」而欲終止契約,自然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有的資遣程序辦理,並支付資遣費(如果試用期超過三個月、或是加上延長試用合計超過三個月,還有資遣預告或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
  2. 2024年5月10日 · 目前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因此試用期是否適用試用期間長度試用期內容等都由勞資雙方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協調約定。 (3試用期合約內容包含哪些試用期合約內容常見項目如下試用期長度. 一般公司常見的試用期為3個月但建議最好不要超過3個月太多以免引發爭議試用期延長. 如果原本談好3個月的試用期期限將至時覺得員工的表現不適任這份工作但還想再給他機會只要一開始雙方有約定或者後來經過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 但在契約上最好寫上延長次數與延長時間,實務上大多都是延長1次,延長1-3個月不等。 試用期薪水. 試用期薪資是可以由雇主勞工雙方來協調約定的,有些公司給付全薪,有些會比照全薪打折。

  3. 2022年7月26日 ·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不過試用期也並非只能訂為3個月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也不想馬上趕人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4. 2023年6月26日 · 一般公司行號多約定試用期為3至6個月不過勞資雙方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試用期內或期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1121617條)。 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請一併參考此篇文章: 【 資遣 :你一定要知道的事,被資遣 怎麼辦? 資遣QA 全攻略一次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字第055525號函釋: 「試用期之長短,固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惟以試用之勞雇雙方,仍具勞雇關係並不得以『試用』排除勞雇關係之存在,且試用期間內勞工之待遇、福利等已與正式任用有所差距,基於勞動基準法加強勞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旨意。 勞動基準法第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

    • 試用期不必寫進勞動契約?許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協議,只要口頭上約定試用期就算成立。但在法律專業的嚴格認定中,試用期的相關規範都要白紙黑字的寫進勞動契約中,包括試用期為期多久、考核辦法為何,以及是否與一般正式員工有不同之處,好比試用期前後的薪水是否有落差等,若沒有合約為證,碰上爭議時,公司就很難證明試用期間的確存在。
    • 試用期不用理由就可以開除人?試用期絕不是讓主管可以隨意解雇員工的免死金牌,頂多是「較為寬鬆」的一段彈性時期。也就是說在這段試用期裡,法院對於你提出的「解雇理由」會比一般情形來得寬容,但是身為主管仍應提出明確的證據,來佐證你認為該員工不適任的原因。
    • 試用期不用付勞健保、加班費?關於試用期,企業間流傳許多以訛傳訛的錯誤觀念,像是試用期可以不用付勞健保、不用付加班費,甚至連員工上班第一個月可以不支薪的荒唐說法都出現過,這些觀念絕對是錯的。
    • 試用期多長都可以?試用期的長度並不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想多長就多長的,依照目前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試用期的約定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就算你在勞動契約中明文寫定,凡是超過三個月的部分,效力就會受到挑戰。
  5. 2023年12月4日 · 試用期性質乃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行使所保留之終止權法律上容許較大之彈性因此應該以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的期間為必要法院認為36個月屬於合理範疇3. 雇主於試用期內解雇勞工具有較大的彈性不以勞基法明定要件為必要. 在未約定試用期或試用期過後之正式勞雇關係雇主在解雇的要件上必須限於勞基法明定的事由例如以工作能力不適任必須具備最後手段性原則關於企業如何解雇不適任勞工請參考:【 企業如何合法資遣不適任員工? 】),通常必須執行績效考評程序為必要,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雇。

  6. 2024年5月1日 · 由於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需要預告期因此如果你是和雇主約定試用期3個月在3個月內覺得工作不適合想離職應不需要提前預告若你選擇在離職日當天通知也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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