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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2月25日 · 一年有 14 事假額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也是如果雇主堅持依第 10 條要求證明,勞工必須提出證明,否則雇主可以不准假。

    • 全勤獎金該如何約定比較好?
    • 全勤獎金可以包含在「基本工資」內嗎?
    • 什麼情況可以不發全勤獎金?
    • 不配合雇主加班,就可以扣全勤獎金?
    • 員工在請哪些假別的時候,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呢?

    公司是否發放全勤獎金或金額的多寡,都將影響到員工請假時的薪資,如果沒有在面試時事先溝通清楚薪資結構是否有全勤獎金,不但無法達到激勵員工出勤的目的(因為員工事先根本不知情),更容易會因此而導致爭議產生。 還記得 2018 年 11 月底就服法修正後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的職缺,不能再採用「薪資面議」而一定要揭露薪資範圍嗎?勞動部在今年 3 月所制定的指導原則中,便有明確指出應揭露的「經常性薪資」包含了本薪、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固定津貼。 簡單來說,資方在聘雇勞工時或勞方在面試新職缺時,最好都能針對全勤獎金的金額與發放標準事先溝通,而這也將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爭議發生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在去年(2018 年)底基本工資宣布調漲之際,我們曾撰寫過一篇文章「動態議題|基本工資月薪制調漲為 23,100 元、時薪制 150 元」來討論雇主應注意哪些問題。其中便有舉例說明,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以基本工資作為月薪總額,但其中又包含全勤獎金的話,那麼若實際上勞工有請求事假時,雇主先扣除全勤獎金後再不發給事假的薪資,可能就會有低於基本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的疑慮了。 要避免這樣的問題產生,最好的方式還是約定在月薪總額以外「另發給」全勤獎金,如此一來也才能達到激勵員工出勤的效果,更能避免因多扣款而違反法令規定,反而因小失大。這種請假扣款後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的概念,我們也找出了以下的函釋供大家參考。

    勞動法令針對了特定假別限制雇主不能扣發全勤(這個部分我們後面會再詳細說明),但卻沒有特別限制「普通傷病假」或「事假」這兩種假別不能扣全勤,因此反面來說,當員工有請一般病假(非職業災害)或事假時,老闆如果有「事先約定」,是可以不給或按照比例扣發全勤獎金的。 此外,勞委會也曾以下列函釋說明當員工有遲到或早退時,同樣是可以不發給或依比例扣發全勤獎金的,不過也是需要「事先約定」,或另外由勞資雙方協商。

    實務上會遇到的特殊情況,是老闆要求員工應配合公司加班時,員工因為自身的緣故拒絕加班而被雇主扣發全勤獎金,這樣的情況是否合理呢? 這類的爭議其實早在民國 70 幾年時,主管機關就已經作出過相關解釋了,可以參考以下兩則函釋: 簡單來說,無論員工是無法配合在平常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時段加班,雇主都不能據此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就可能等同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規定了。

    在討論勞工請哪些假不能扣全勤以前,我們還是要先講清楚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以下都是說 「當月只請了這些假別」的時候,雇主不能扣發全勤,但如果當月除了有請以下的假別之外,還有請了事病假或甚至遲到早退,那就另當別論了,還是可回歸到雙方約定的全勤發放標準來計算。 上圖彙整了勞工在請求哪些法定的假別時,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以下我們則找出了相關的法令依據,讓遇到不同情形時的勞資雙方能作為認定的參考。

  2. 2021年9月2日 · 特休假未給假,可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薪資。 雇主未給勞工特休,亦未給予不休假薪資,主管機關可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所以員工要記得,在台灣根據《勞基法》第 38 條第 1 項, 你每年有多少特別休假的日數,是你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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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年5月18日 · 決定放無薪假之前,建議應該要先做到以下 3 件事,這樣能讓多數員工願意與公司共體時艱,減少對立衝突: 1. 主管們以身作則,率先減薪

  5. 2021年5月25日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對勞工進行預告,若預告則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退新制勞工)或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勞退舊制勞工)給付資遣費;

  6. 2020年2月19日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也進一步說明,現行法令並無「無薪假規定,而是「減少部分工時」。 對於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月薪 2 萬 3800 元)。

  7. 2021年6月30日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陳世昌告訴中央社記者,過去安心就業計畫薪資補貼方式,是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 1 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的 12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減班休息協議書所載減班休息期間的每月薪資差額的 50%,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可領 1 萬 900 元。 不過,這樣的計算方式可能會有些微差距,且採計期間為實施減班休息的前 1 年,也可能讓勞工領到的補貼與現在減薪情況差距甚大,因此 7 月 1 日起補貼額度將由原來的薪資差額 50%,調整為「三級定額補貼」,每月補貼、最長 24 個月,採計期間也改為實施減班休息的前 6 個月。 三級定額補貼:最高月領 1.1 萬、最多可領 24 個月.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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