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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處 蔡佩君. 壹、前言.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由「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主要規範農田水利會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目前全國除七星及瑠公二農田水利會由台北市政府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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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省15個農田水利會人事業務由行政院農委會直接管理,以「台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範之,台北地區之七星、琉公二農田水利會則依據台北市所訂之「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
名稱:「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600310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10~12、14~16、18~23、25、26、38、45 、49、66、69~71、75、77、80、81、84、87 條條文及附表一 ~八;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8008352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 農水字第1080083529號 令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第 6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二十五年。 第 69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者。 但其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始得退休之限制。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試.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任用,依本章以考試定其資格。 前項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求,統一舉辦。 主管機關得將考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舉辦考試,應組成考試小組。 考試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邀集下列人員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