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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夜間頻尿的原因與治療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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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2日 · 本人用100年開始投保於遠雄人壽,於108年開始看身心科多次住院並領取永久重大傷病卡已經輕度身心障礙者手冊,從108年到112年多彩住院保險公司也都有理賠,直到這才112年三月至112年九月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說我提供資料內心理失有提到我18歲有看過身心科醫生,所以 ...

  2. 2016年8月18日 · 若無疾病用藥,目前沒過原因 有 1>您的工作是否經常熬夜 且少喝水 ~只要作息正常 多喝水 一個月就可以改善. 2>您的飲食習慣 常吃葷食 不常吃菜 也可能造成 ~修正飲食習慣即可. 3>有潛血反應及尿蛋白~常見原因 可能是 女生生理期 前後 去檢查 .

    • 目錄
    • 健康告知的法源依據
    • 「已在疾病」、「既往症」到底差在哪?!
    • 健康告知後的投保條件:加保費、除外責任?!
    • 結論

    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即購買保險的人)對於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個法條說明了「誠實告知」是我們身為要保人的義務,但我們該說的有多少呢?其實只要以要保書上「健康告知書(以南山人壽為例)」的內容為主,並非無限上綱哦! 不過,在投保醫療險或癌症險時,常會遇到「多年前曾患 XX疾病 ,但這內容並未在健康告知書上,我該主動說明嗎?」等等疑慮,別著急...

    (一)已在疾病:投保時「還沒痊癒」的疾病

    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即被保障的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此法中的「已在疾病」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惡意性的隱瞞帶病投保,以減少「逆選擇*」的問題發生。而為保護善意被保險人,「已在疾病」限縮解釋為「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判決)。 *保險小字典:「逆選擇」是在「事前」(契約簽訂或交易完成前)因交易雙方握有不同程度之資訊而存在資訊不對稱,資訊相對缺乏之ㄧ方為避免因資訊缺乏而受損害下反而作出損害自身之選擇。保險公司希望健康的人購買保險(理賠風險低),但健康的人並不會著急買保險,而自覺有身體不適狀況或已經有疾病的人則會積極考慮保險,若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受理投保(資訊不對等),後續造成理賠率高,保費收入及保險金失衡,保險公司需調升保險費率,健康的人就更不願意加入保險,造成惡性循環。 換句話說,被保險人投保前,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罹患疾病,或已有明顯徵兆可以證明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推託不知情...

    (二)既往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治癒」的所有「疾病」、「症狀」或「異常」

    既往症就是在保險契約投保前被保險人於全民健保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診療後「已治癒」之所有疾病、症狀或異常。 以下舉三個例子說明何謂「既往症」: 1. 舉例1:被保險人要投保2年前,曾在健保醫療院所被診斷為「腸胃炎」,經持續治療1年後「已痊癒」,日後未再診療或檢查。 2. 舉例2:被保險人於投保8年前,曾在健保醫療院所檢查「肝功能指數異常」,經醫師持續治療2年後「已痊癒」,後續未再進行有關此疾病之診療或檢查。 3. 舉例3:被保險人投保3年前,曾在健保醫療院所就診被診斷為「肺結核」經治療6個月「已痊癒」,且經持續2年的追蹤檢查已無任何症狀

    填完健康告知書後,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險人在要保書上所填寫的已在疾病或既往症來「核保」。保險公司評估後,如果覺得有納保的可能性,那麼保險人就會要求被保險人「填寫疾病問卷」、「調閱病歷」、「被保險人至指定的醫療院所體檢」,保險人會根據以上的綜合資訊來評估和核保。 被保險人如果接受保險公司的投保條件(像是:加費或除外等等),被保險人如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者,有機會在日後向保險人申請「契約變更」將(加費或除外)的條件取消哦! 1. 延伸閱讀:醫療險不賠什麼?2021 年你不可不知的醫療險七大除外責任!

    從以上的舉例和說明,我們可以了解投保醫療險時,詳細的閱讀及正確的了解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是十分重要的,不管是「已在疾病」或「既往症」被保險人必須在告知的期間和範圍內據實告知說明,才不會發生保險的理賠爭議。 由於大多數讀者沒有醫學上的專業辨別能力,買保險也不希望日後有所爭議,投保時要詳加審視條款及填答詢問事項。如果讀者們想要投保但對健康告知不清楚,建議請教豐富理賠經驗的「專業壽險顧問」,或諮詢MY83的「保險達人」、研究消費者評議中心的保險「評議決定書」或法院的保險判決,那麼才能真正達到投保醫療險的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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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 體重控制. 降低BMI維持標準體重有助於. 控制血壓及膽固醇,體重過重或肥胖人,罹患疾病風險較健康體重人高。 BMI計算公式:BMI=體重(公斤)/身高(公尺) 2. 拒絕菸害. 不管是直接吸煙或被動吸入二手菸,遠離菸害有效降低血壓、提升高密度膽固醇,讓你我更健康。 定期檢測. 養成定期量測腰圍、血壓、血糖血脂,關心自身健康,預防三高。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南山您一起守護健康.

  5. 被保險人申領第六條至第八條保險金,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 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 不負給付各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6. 2019年3月2日 ·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 這個告知需要同時符合 1. 健康檢查異常 2. 建議接受檢查 或 治療. 因此,此條 不是看僵直性脊椎炎病況. 而是看 健檢報告 本身有沒有 建議接受檢查 或 治療. 至於 106年後停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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