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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 憲法法庭網站. 分享. ::: 顯示所有資料 搜尋 清除. 新書通告. 標題. 日期.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 112.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彙編暨重要裁定選編 (II) 11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四十一) 111. ※欲購買相關出版品請洽: 1. 五南文化廣場各門市; 2. 國家書店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電話:02-2518-0207.

    • 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 ...

    • 四十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一) 編號(ISBN) 978-986-5499-36-5 ...

    • 憲法法庭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四十) 編號(ISBN) 978-986-5499-05-1 出 ...

  2. 2024-05-17.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135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原為第五庭申股法官聲請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更多公告. 熱門服務. 常見問答.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線上起訴. 司法便民.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裁判書查詢.

  3. 2019年4月3日 · 【本刊訊】為提供民眾更便捷查詢釋憲相關資訊,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於4月2日全面改版上線,由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圖右)、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左2)及資訊處王金龍處長 (左1)共同說明新版網站的內容與特色。

  4. 其他人也問了

    • ▍壹、立法過程
    • ▍貳、修正要點說明
    • ▍肆、新制特色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現行實務運作配合法規之制修,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94年6月10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國家權力行使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皆應符合憲法意旨,而為憲法審查制度所及,現制大法官憲法審查之標的,僅限於聲請人聲請釋憲原因案件所適用之抽象法規範,而未及於法院...
    本次修正,建基於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同時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大法官釋憲功能發揮,與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之要求。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合...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95條,規範密度較現行法大幅增加,為使其架構更具體系,爰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程序規定、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第九章附則;各章項下再就條文予以歸類分節規定。大審法原有條文35條,除部分條文修正後納入本修正草案規定外,計刪除11條,另...
    1.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下 (1)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 (2)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呈現
    2.憲法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1)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 (2)公布大法官於裁判所持立場 (3)閱卷制度明文化
    3.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之表決門檻
    4.引進美國「法庭之友」制度
  5.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5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6 卷 8 期 11-16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5900 號 2-7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六)(98年10月版)第 247-25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法 第 768、769、770、771、772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8、49 條. 解釋文:

  6. 解釋文.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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