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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5月24日 · 李秉芳. 當過小編、文案、企劃,寫字的人。 現為關鍵評論網記者。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釋憲可能成為民進黨反制本次修法的最終手段除了聲請釋憲外也可要求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讓法令暫時無法生效過去在319槍擊案的真相調查委員會相關條例也曾經透過大法官釋憲來宣告條文違憲但調查小組並未因此解散。 立法院今(24)日繼續處理藍白所提國會職權行使相關修法,目前已通過總統赴立院需即問即答,強化人事同意權、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爭議條文。 場外數千人包圍立法院表達抗議,場內民進黨也持續祭出各種杯葛議事的手段來阻擋法案通過,不過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修法議程仍持續進行。

  3.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4.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 解釋

  5.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 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 當事人(憲法訴訟法第6條)
    • 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
    •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決門檻(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75條、第80條及第87條)
    •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42條)
    • 新法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判已送達之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機關爭議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相對人 。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 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依第65條第1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1. 發布日期 : 108-01-04 2. 更新日期 : 109-02-12 3.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6. 最新訊息-全國法規資料庫.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現在位置: 首頁. 最新訊息. 大法官解釋. 最新訊息 - 顯示最近一年的法規異動訊息. 全部 6698. 法律 142. 法規命令 1577. 行政規則 1916. 地方法規 1738. 法規草案 1325. 大法官解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7. 2021年5月21日 · 關於大法官解釋第792號 [6] 就是少數由人民聲請釋憲並且成功的案例7位聲請人各自因為毒品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但他們都認為這些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的判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便先後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宣告這些判例確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 [7] 及第15條 [8] 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所以違憲 [9] 。 (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 1. 立法委員自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時發生疑義,或; 2. 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 有上述任一種情形發生,都可以由1/3以上的立委聲請釋憲。 (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所受理的案件,對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可以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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