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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昇降設備管理辦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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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3.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5.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第六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七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6.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 8 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 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 並應於昇降設備 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地方主管機關管理

  7.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8.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九年二月. 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 九日。 因相關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查員之證照係由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核發,多屬行政文書核對作業,專業性需求較低,為利政府機關人力. 靈活運用,爰增訂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明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 關機關、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 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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