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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車共乘式機械停車設備為專供停車場車道之升降機總稱 (CNS13350-7汽車用升降機),存車人必須進入裝置之活動範圍與機械室之空間,應以密閉式壁板區隔分開。

  2. 2024年5月21日 · 依建築技術規則針對停車空間的規定,將停車位的規格、出入動線、設置數量等標準皆清楚劃分,不同類型不動產(如住宅、辦公室、旅館、工廠、學校……等)的標準也不同。. 在法規定義下,對於購屋者影響最大的「 停車位 」類型可簡單分為以下三 ...

  3. 二、按「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 0.15公尺,且不得小於2.0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2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6公尺」,「人車共乘式兼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 ...

  4.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 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

  5. 按「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0.15公尺,且不得小於2.0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5.2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0.05公尺,且不得小於1.6公尺」,「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 ...

  6. 機械停車位包含設置機械停車之 設備及停車空間。 機械停車空間機械停車供作停放 汽車之空間。 搭停車架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 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搭乘場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 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空間。 機廂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 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機械室機械停車設備中安置或容納 驅動單元、動力元件或電源開關之空間。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機械停車設備之構造分類及操作限制機械停車設備之構造分類及操作限制機械停車設備之構造分類及操作限制機械停車設備之構造分類及操作限制. 2.1 2.1循環式循環式循環式循環式 . 垂直循環式停車裝置由二個以上 之置車板以垂直排列方式循環移動。

  7.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 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以. 下簡稱裝置)。 (3) 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 機械停車位. 包含設置機械停車之設備及停車空間。 (5) 機械停車空間. 機械停車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 (6) 搭停車架. 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7) 搭乘場. 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空. 間。 (8) 機廂. 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9) 機械室.

  8. 而同水平軸向轉換設計,在二軸向轉換時無高差變化,避免因定位不準產生之故障。棋盤式倉儲設備,可在侷限空間內設計容納較多之停車位,讓建築設計在空間利用上更彈性。

  9.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3517號令修正發布第1章、第3章,刪除第5章;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10. 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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