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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檔案法四大重點 [ 編輯] 通過檔案法以規管 政府部門 及 公職人員 (規定公職人員在公事過程當中必須立檔以及存檔) 公事完成後 檔案 必須送到 檔案 管理部門經專家鑑定(如有歷史價值將會移送合適環境永久保存) 在立檔之後檔案必須在專業的管理下保存(妥善管理檔案是作為 問責 基礎) 所有檔案須訂立檔案封存期(在檔案到期後必須開放予 公眾 閱覽) [2] 各地檔案法立法情況 [ 編輯]

  2.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檔案法四大重點. 通過檔案法以規管 政府部門 及 公職人員 (規定公職人員在公事過程當中必須立檔以及存檔) 公事完成後 檔案 必須送到 檔案 管理部門經專家鑑定(如有歷史價值將會移送合適環境永久保存) 在立檔之後檔案必須在專業的管理下保存(妥善管理檔案是作為 問責 基礎) 所有檔案須訂立檔案封存期(在檔案到期後必須開放予 公眾 閱覽) [2] 各地檔案法立法情況. 美国 於1967年7月5日頒布 信息自由法 。

  3.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檔案法 (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 立法 管理 政府 所產生的非 機密 文件 ,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 。 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檔案法四大重點 [ 编辑] 通過檔案法以規管 政府部門 及 公職人員 (規定公職人員在公事過程當中必須立檔以及存檔) 公事完成後 檔案 必須送到 檔案 管理部門經專家鑑定(如有歷史價值將會移送合適環境永久保存) 在立檔之後檔案必須在專業的管理下保存(妥善管理檔案是作為 問責 基礎) 所有檔案須訂立檔案封存期(在檔案到期後必須開放予 公眾 閱覽) [2] 各地檔案法立法情況 [ 编辑]

  4.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簡稱 檔案管理局 、 檔管局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檔案 之 最高主管機關 ,隸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局本部位於 新北市 新莊區 的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 主要掌理檔案法規之研修、 檔案管理 政策的研擬、檔案管理制度之推動、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的輔導與評鑑、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以及負責國家檔案的徵集、移轉;以及提供國家檔案開放應用服務。 檔案管理局設有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供國家檔案和 檔案學 書刊資料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並建置國家檔案資訊網,促進檔案之開放應用。 歷史 [ 編輯] 1999年12月15日, 總統令 ,制定公布《檔案法》。 該法第3條規定, 行政院 應於該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檔案事項。

  5. 臺灣正體. 國家檔案館 預定將成為 中華民國 首座 國家檔案館主管機關為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館址位於 新北市 林口區 ,由 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設計監造於2021年開工預計2025年啟用落成後將成為臺灣首座。 國家檔案館本於生態理念設計,為地上10層地下2層的 綠建築 及 智慧建築 ,並兼顧週邊景觀生態的保留;該館具有典藏國家檔案(保存、整理、修復)、 檔案 應用推廣(閱覽、展示、研究、出版)、檔案技術服務(媒材研究、長期保存)、行政辦公及教育休閒的功能,規劃了檔案庫房與全館自動化,能容納100公里檔案的典藏量,可滿足大約20年的國家檔案入藏空間需求,並冀望能提供民眾舒適的閱聽環境、互動體驗的展示學習場域與通透開敞的館區空間。 [1] [2] [3]

  6. 臺灣的檔案法 》於1999年通過,自2002年生效。 因應《檔案法》之規定,作為 檔案 主管機關的 檔案管理局 在2000年成立籌備處,2001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 [4] 臺灣的檔案建設可謂起步緩慢,在該法實施前,各級政府機關早已累積多年檔案,對檔案的典藏與管理各自為政,如: 外交部 與 經濟部 將早期檔案寄存於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 國史館 典藏歷任 總統 檔案及各級政府機關早期的檔案,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典藏 日治時期 的政府檔案和 二戰後 的 省政府 、 縣市政府 和 國營事業 檔案, 故宮博物院 、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 臺灣大學圖書館 典藏 清代 的政府檔案,造成國內歷史檔案與早期政府機關檔案分散存放。

  7. 檔案 (英語: archive ;或称 存档 、 归档 、 封存 )是指 組織 或 個人 在業務處理過程所產生、持有、保存并公开作为历史史料的 一級來源 的堆积物—— 文献 公文 (条约、宣言、外交文书、政府有关人士的报告书或传达笔记等)。 檔案记录了组织或个人的功能、运作及决策过程。 以案卷保管人及 历史学家 理解,对法律、商业、施政及社会活动记录存档是有必要性及理所当然的。 档案被喻为「有机体的分沁物」 [1] ,并与意途传递特定訊息而撰寫或創建的文件有别。 普遍来说,档案是按照文化、历史或证据价值而挑选出来以作为永久或長期保存的记录。 档案包括了信件、報告、賬目、会议记录、照片、草稿和最終稿件。 它們可以作为過去事件的文獻證據,并协助解釋和理解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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