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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規定.ODT. 附件二大修理、大改裝及預防性維修項目 ...

  2.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 如有變更,其實施前應先報民航局備查。 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應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實施航空器之維護,並不得違反之。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維護計畫之規劃及實施應符合人為因素原則。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維護計畫之各項修訂應儘速分發至所有手冊使用者。 第 270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下列規定日期前報請民航局完成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於檢查及紀錄審查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向民航局證明飛機上年限敏感之零組件已妥當並適時維護,以確保最高之安全性:

  3.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使用各型別之航空器操作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該航空器之正常、不正常、緊急程序、各項系統之詳細說明及相關必要之檢查表,以提供作業人員及飛航組員使用;操作手冊、程序、檢查表之設計應遵守人為因素原則。

  4. 第 一 節 依據及定義.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技飛航:指航空器特意所為之飛航操作,包括其姿態之突變、不正常姿態或速度之不正常變化。. 二、廣播式自動回報監視:指航空器 ...

  5. 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

  6. 航空器飛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0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客艙組員 ...

  7.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普通航空業申請書.PDF. 附件一普通航空業申請書.DOC.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普通航空業許可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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