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5 條. 輸配電業應就供給者加入、退出、註冊登記、參與費用、市場操作、報價規範及程序、結清方式、交易結算、違規處理、資訊公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前條異常情況因應或減緩措施、爭議處理及利益衝突迴避等事項,訂定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 ...

  2. 以外幣為貨款核算檢驗規費者,按財政部關務署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輸出)或賣出(輸入)價,換算為新臺幣。 第 6 條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

  3. 如所發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二)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4.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無法以媒體 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 附表二)申報之。 第 5 條. 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 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 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 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 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 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5.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 ...

  6.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三,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 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五。 三、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四、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六;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五、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7.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