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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判例 ...

  2. 首頁.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校園暴力. 路徑: 校園暴力. 校園裡的霸凌事件. 有些同學就是愛說些有的沒的. 取綽號、看人出糗還取笑. 青少年時常在開玩笑的時候玩過了頭,對他們來說,可能幫同學取個綽號根本沒甚麼大不了,可是對那些被取綽號的人來說,卻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心理創傷。 比方說拿別人身材胖瘦來取綽號嘲笑,或者同學可能跌倒或者發生甚麼糗事的時候就譏諷他。 有些時候那些同學單純只是為了好玩而取笑別人,但是有些被開玩笑的同學礙於面子問題,也不好意思當場反駁,反而造成這樣的行為被合理化的印象。 替同學取綽號、或者在同學出糗的時候取笑他,都可能會構成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3.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如附表一所列者 (以下簡稱危害物質)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製成品:係指 ...

  4. 民國 5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 成本罪 ...

  5.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 ...

  6. 學生輔導法 EN. 第 7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專責人員遇有中途 ...

  7. 第 6 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法院處理。.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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