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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紅色 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二、黃色 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2.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如附表一所列者 (以下簡稱危害物質)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製成品:係指 ...

  3. 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 ,如附件。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第 5 條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或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 ...

  4.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5. 第 55 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第 56 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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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 2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第 21-1 條.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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