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椅上下樓梯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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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 6 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 ...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疊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二)應於輪椅停靠位置旁設置扶手。 (三)輪椅上下之車門與輪椅停靠位置之間的通道,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 167-3 條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疊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疊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
(一)在易於上下客車處,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或安放折疊輪椅位置,並設置固定輪椅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