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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田水利事業有3百多年歷史,現代法制化的農田水利會則始自日治時期,但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38名在野黨立法...
台灣農田水利事業迄今有3百多年歷史,現代法制化的農田水利會是從日治時期,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立法院在2020年7月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把各縣市共17個農田水利會收回國有,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
備受矚目的《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後,12日判決合憲,且強調不論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政策選擇,選擇妥當與否是政治問題,不是合憲與否的法律問題。 提出釋憲案的立法院國民黨團,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黨團總召曾銘宗說,面對掠奪農民財產、剝奪農民權益的不當立法,大法官卻視而不見。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說,憲法法庭配合執政黨,作出合憲判決,根本是為了合理化派系分贓結果。 不過,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臉書發文指出,憲法法庭合憲判決,象徵農田水利署近4000位同仁的努力受到肯定,農業的結構前進是條長遠的路,會持續堅定農業改革的工作。
藍委主張,行政院預計在今年10月1日在農委會下設置三級機關農田水利署,卻未完成農委會組織法的修正程序,而灌溉管理組織是農田水利署的重要核心組織,應納入農田水利署組織法,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應以法律明定,但行政院卻以行政命令為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關係人桃園農田水利會指出,新法剝奪了會員的結社自由權,危及基本生活保障,並侵害財產權,使會員權益遭蒙重大損害,合憲性大有疑慮。 行政院指出,農田水利會原作為協助履行國家任務的公法人,其制度非基於憲法所創設或保障,而僅是法律設計的一種國家間接行政模式,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與自治,屬「功能自治」概念,既不受憲法地方自治所保障,亦無「制度性保障」適用,因此,農田水利會無從主張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8月12日07:59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2日07:25. 2020年農田水利法通過,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法委員認為農田水利法部分條文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疑義,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今做出202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農田水利法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農田水利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不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沒侵害人民結社自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農田水利會過去是我國唯一的「公法人」,性質特殊,去年立法院修法,將它收回國有,由政府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 38名國民黨立委認為法令有違憲之虞,去年7月聲請釋憲,因要件不足被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原班人馬不服,今天 (5日)到司法院二度聲請釋憲,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出面收案。 38名藍委去年針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他們並未敘明是行使何種職權? 適用法律時發生有何牴觸憲法的疑義? 亦沒有行使修法權失利,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聲請要件,去年8月28日決議不受理。 原班人馬今再度聲請釋憲,本次釋憲標的是「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34條。
判決指出,農田水利法第1條及第23條第1項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而未明文規定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但同法相關規定均可使受規範者明確知悉修法目的是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