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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2.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3.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灌溉水質基準值分為管制項目限值(附表一)及品質項目限值(附表二)。 申請搭排經許可者,其水質應符合附表一所定管制項目限值。 申請搭排於下游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不得超出附表二所定品質項目之限值。 申請搭排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之渠道者,其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4.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 ...

  5.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有第十三條所定情形。 二、未依第十六條或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未依許可計畫施工或無故停工。 四、搭排者排放超過許可之時間、地點或水量。 五、搭排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一年內達二次以上。 六、一年內經主管機關二次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排放水質仍不符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七、搭排者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排放而未配合辦理。

  6.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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