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 ...

  2.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前項第四款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受僱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與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扶助或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申請。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十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6 條

  3. 第 1 條.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 ...

  4. 第十六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 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 的權利; (c ...

  5.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

  6. 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7. 第 319 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