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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七條附表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未領取旅行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從事代售(購)國外海、空運輸事業客票、旅遊招攬、代辦出、入國境 ...

  2. 壹、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機關為建立長期性、全天候、制度化的緊急通報處 理系統,針對各種災害能及時掌握與回應,特訂定本要點。 貳、災害範圍之界定: 觀光旅遊災害(事故): (一)旅遊緊急事故:指因劫機、火災、天災、海難、空難、車禍、中毒、疾 病及其他事變,致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情事。 (二)國家風景區事故:較大區域性災害,損失重大,致區域景點陷於停 頓,無法對外開放。 ()遊樂區事故:觀光地區遊樂設施發生重大意外傷亡者。 二、 其他災害: (一)發生全面性或較大區域性之颱風、地震、水災、旱災等天然災害,致 處、站、所陷於重大停頓者。 (二)其他因火災、爆炸、核子事故、重大建築災害、公用氣體、油料、電氣 管線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景點旅遊與公共安全之重大災害 者。

  3. 壹、 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機關(構)為建立長期性、全天候、制度化的緊急通報處理系統,針對各種重大災害能及時掌握與回應,特訂定本要點。. 貳、 重大災害範圍之界定: 一、 重大災害(事故): ( 一) 旅遊緊急事故:指因劫機、火災、天災、海難、空難、車禍 ...

  4. )涉及重大人為危 安事件、恐怖活 動或導致國家關 鍵基礎設施核心 功能運作失效之 人為疏失事件,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應依本要點 規定通報及成立 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成立後,從其相關規定。 (二)下列規定事項未 涉及第四點所定

  5. 五、適時發布新聞。 陸、通報作業: 一、通報原則:任何災害發生後有關「重大災害者」,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通報;未達「重大災害者」,處長得研判災害有可能擴大或影響層面廣大之虞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 二、為爭取救災時效,各單位於災害發生時應立即應變救災,並於第一時間作複式多元通報,除立即通報觀光局轉報交通部主管業務司(路政司)及交通動員委員會外,同時視需要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如附件二)、本處處長、副處長、秘書、業務主管課長,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且業務主管課應立即處理、搶救、應變及善後。 、災害事故通報程序: 1、電話通報:本處各課、室、站於獲悉轄區發生災害事故時,應迅 速查證,並立即電話通知處長、副處長、秘書及主辦單位;同時通報觀光局(如附件)。

  6. 103 年11 月26 日觀秘字第1039000734號函核定. 一、 目的及依據:為使本局及所屬機關建立長期性、全天候、制度化的緊急通報處理系統,針對各種災害能及時掌握與回應,依據「災害防救法」及交通部102 年6 月18日修正「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災害範圍之界定: (一) 觀光旅遊災害(事故): 1、 旅遊緊急事故:指因空難、海難(海嘯)、陸上交通事故、天然災害、水災、劫機、中毒、疾病、恐怖行動攻擊及其他災害,致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緊急情事。 2、 國家風景區事故:轄區發生事故,致遊客或人員重大傷亡。 3、 觀光遊樂業事故:觀光遊樂業發生重大意外致傷亡者。 4、 旅宿業事故: 觀光飯店及一般旅館( 民宿)等發生重大意外致傷亡者。

  7. 交通部觀光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要點修訂對照表.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災害防救緊急應變通報作業要點. 112 年8 月15日修定. 一、 交通部觀光署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本處長期性、全天候、制度化的緊急通報處理系統,針對各種災害能及時掌握與回應,特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觀光旅遊災害暨天然災害防救災標準作業計畫、交通部災害通報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災害範圍之界定: (一) 觀光旅遊災害(事故): 1、 旅遊緊急事故:指因空難、海難(海嘯)、陸上交通事故、天然災害、水災、劫機、中毒、疾病、恐怖行動攻擊及其他災害,致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緊急情事。 2、 國家風景區事故:轄區發生事故,致遊客或人員重大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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