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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425 條.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熱保護器或外部之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達保護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自動復歸而致自行起動。 但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及機器不造成危險者則不受限制。 第 426 條. 每一電動機電路應藉左列之一種保護設備以保護其短路故障,且該設備於動作後,應不能自動再行投入: 一、在電路上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斷路器。 該斷路器動作時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每一非接地導線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熔絲。 除該熔絲裝置具有隔離開關作用外,否則應於熔絲之電源側加裝隔離開關。 第 427 條.

  2. 用戶用設備裝設完竣,除依本規則規定外,應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 現場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之耐壓試驗得採用直流或交流(商用頻率、極低頻或阻尼交流電壓)測試。

  3. 一、高壓受設備:係指高壓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及計器儀表等高壓受電裝置。 二、變電室:在室內設施高壓受電裝置之處所,如設施高低壓配電設備之處所,緊臨高壓受電裝置,且未以建築物或其他方法隔離,則變電室應包括施設該受配電 ...

  4.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

  5.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 ...

  6. 照明燈具、用電器具及其他用設備,或用電器具內部電路及元件之附加過電流保護,不得取代分路所需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代替所需之分路保護。 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不須為可輕易觸及。

  7. 一、積體電路:將電晶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二、電路布局:指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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