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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N
  2.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EN
  3.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21,032,886人. 本月瀏覽人次:181,389人. 目前使用人次:9,830人. 電子報訂閱:210,596 ...

  4. 第 5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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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 ...

  7. 第 1 條. 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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