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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憲審查(又稱司法審查,即Judicial Review或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原意是指司法機關可以對國會所通過的法律或某種行為,以及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憲法之規定,予以審議處理而宣告合憲或違憲的制度(但所謂的宣告違憲之意涵,各國不一,或指宣告法令違憲,或指拒絕適用國會所通過的法律等)。 一般而言,依其審查機關之不同,概可分為兩類之違憲審查體制: 一、分權制或分散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即各級法院均可以司法程式審查裁決立法、行政機關之作為是否違憲的制度。此至首創於美國,且該項制度的產生並非源自於美國憲法的明文規定,而聯邦最高法院於「1803, Marbury vs. Madison」一案的判決中所確立的。

  2. 2011年5月10日 · 1.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2.形式之意義: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3.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 (1)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 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 (2)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

  3. (1)立法院擁有調查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為能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2)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

  4. 活動. ROC憲法入門 文章數:10. 七次修憲後有關憲政體制之問題探討.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我國憲法歷經七次修憲,但有關憲... (詳全文) 發表時間:2007-04-30 18:27:01 | 回應:0. 我國國會之憲法變遷與還政於民之探討.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一九五七年五月三日公布的釋字第... (詳全文) 發表時間:2007-04-24 17:07:59 | 回應:0. 國會改革中有關選舉制度之問題探討.

  5. 本篇"論憲法上公民抵抗權—以2014年太陽花學運為例",可作為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刻意違法的行為,得否有機會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斷基礎.....

  6. 2024年8月31日 · 現在藍綠的戰場在立法院,而且民進黨一敗塗地,若不是靠憲法法庭撐住,行政單位早就崩解,問題是憲法法庭捍衛憲政體制能撐多久? 將來決戰點還是在立法院。

  7.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