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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表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費率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第 3 條.

  3.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以下簡稱取得人)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第 4 條.

  4. 第 1 條.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 ...

  5.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 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第 11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 ...

  6.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二歲以上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7. 為健全公益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之監督,以增進社會福利,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公益彩券發行之種類及總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4 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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