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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8月23日,特偵組以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等五年以上重罪,涉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等情形,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8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林益世延押禁見兩個月。 偵結起訴

  2. 審判長謝梨敏、陪席法官黃秀敏、受命法官謝茵絜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再羈押禁見3個月。林秉樞委任律師黃國城因在林羈押禁見期間,替他發表道歉聲明,遭新北地檢署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26]。

  3. 經過超過一年的審訊,案件在1999年1月宣判。. 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引述 香港大學 心理學教授何友暉的報告,指案中被告受漫畫和電影的暴力情節影響,以為案中各種虐打手法不會致命,強調各被告無意殺人,案發後感到後悔,分別願意承認誤殺、毆打等 ...

  4. 若 法院 裁定 羈押期間被告亦不得接見與通信(僅辯護律師可申請律師接見),稱為 收押禁見 。 要件. 所犯為重罪且嫌疑重大.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2] 但不得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理由,需被告另有下列之要件方可羈押: [3] 預防逃亡.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2] 保全證據,預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2] 預防再犯.

  5. 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時,一名三歲女童(綽號小燈泡)和母親 王婉諭 行經 臺北市 內湖區 捷運站時,被王景玉 隨機 尾隨,並以菜刀 砍向其頸部 致死 [2] [3] 。 此命案引起新聞媒體強烈關注,並被名為 小燈泡命案 、 內湖殺童案 等 [4] [a] 。 案情. 2016年3月28日上午,王景玉騎乘機車,至大賣場以219元購買作案凶刀,購買之後回到內湖住處,隨後又騎乘機車至環山路一段附近徘徊 [8] 。 2016年3月28日上午11時05分,劉姓女童(小名小燈泡)與其母親 王婉諭 (之後擔任 時代力量黨主席 )正前往 西湖捷運站 準備迎接外祖父,騎 滑步車 經過 內湖區 環山路一段9巷附近,正要從人行道上坡進騎樓。

  6. 阮剛猛(1951年 — ),臺灣政治人物,臺中師專(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畢業,司法官訓練所第十七期結業,曾任地方法院法官,第12、13屆彰化縣 縣長,中國國民黨副祕書長兼考核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曾任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自來水公司董事長。

  7. 起源. 統元 六年(1527年),莫登庸篡 後黎朝 皇位,建立 莫朝 。 氏第一代領袖 淦 尋得後黎朝 昭宗 之子,並迎立至 哀牢 立為帝,恢復後黎朝,是為 黎莊宗 。 淦與兩名兒子 汪 、 潢 合力抗莫,後來淦和汪先後被莫朝降將 楊執一 與淦女婿 鄭檢 所害,潢為求自保,向姐夫鄭檢要求鎮守 順化 。 正治 元年(1558年),鄭檢允許潢鎮守順化,潢趁機割據當地,奠下廣南國的基礎,直至 景興 三十八年(1777年) 西山朝 惠 攻 巴越 ,廣南國第十代領袖 福暘 遇害而亡。 景興六十三年(西山朝 寶興 二年,1802年)五月,廣南氏後裔 福映 建元 嘉隆 ,建立朝。 同年六月,朝軍隊攻佔 北城 ,光纘被俘,西山朝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