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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2.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條.

  3.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84,912,916人. 本月瀏覽人次:17,248,372人. 目前使用人次:1,991人. 電子報訂閱:212,603人.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 ...

  4. 一、C 級教練: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 二、B 級教練,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取得 C 級教練證二年以上,具從事教練實務工作經驗。. (二)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

  5. 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6. 第 97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7. 三、答辯書。 第 72 條. 罷免活動期間,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到場發表。 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 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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