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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斷電系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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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以專線方式設置緊急聯絡電話傳真等通訊設備並應備置不斷電系統裝置以確保遇有停電情形仍能保持聯繫暢通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遠洋漁船經營者應依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於所經營之遠洋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前項船舶攝錄影系統應包含主機攝影鏡頭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

  3.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其範圍如下:. 一、客戶端:. (一)合於 ...

  4. 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如備用設備備援線路備援電路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簡稱UPS或其他可確保提高系統可用性之措施等措施

  5. 法條. 一、系統接地:電氣系統之接地方式應能抑制由雷擊、線路突波,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且可穩定正常運轉時之對地電壓。. 其接地方式如下:. (一)內線系統接地:用戶用電線路屬於被接地導線之再行接地。. (二)低壓電源系統 ...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 ...

  7.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電業為發電所需設置火力、水力、風力、地熱、生質能、太陽光電、燃料電池等發電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第 3 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壓力容器與壓力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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