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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操作錯誤,應設置足以顯示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指示器等,使操作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僅於無負載時方可啟斷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高壓氣體如左: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 )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第 3 條.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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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之處所。 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公斤(六十呎)之壓力,使其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試驗。 第 4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 但利用廠房之一偶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二、如油斷路器及變壓器中之絕緣油係屬燃燒性者,在廠房內或其他建築物內設變電室時,電業得建議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屋頂及地板宜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二)通至廠內或建築物內之門路(Doorways)宜備有能防火之封閉門。 (三)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一 公厘為原則。 (四)通路門僅限電氣工作人員之進出。 三、變電室應有防止水侵入或滲透之適當設施。 四、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一、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 但利用廠房之一偶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二、如油斷路器及變壓器中之絕緣油係屬燃燒性者,在廠房內或其他建築物內設變電室時,電業得建議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屋頂及地板宜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二)通至廠內或建築物內之門路(Doorways)宜備有能防火之封閉門。 (三)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一 公厘為原則。 (四)通路門僅限電氣工作人員之進出。 三、變電室應有防止水侵入或滲透之適當設施。 四、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