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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是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 編輯] 駕照種類 [ 編輯]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
    • 男/女
    •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 為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或 中華民國居留證 字號
  2. 2005年10月12日 · 新臺幣 900至1,300元.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3. 護照 是旅行證件的一種. 旅行證件 指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或國際協議頒發並被外國承認和接受可用做國際旅行憑證的各種證件的總稱包括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按其章程頒發的通行證。 [1] 旅行 證件通常向其他政府保證:持證人可以返回發證國。 旅行證件通常為小冊子形式,以允許其他政府(司法管轄區)發放 簽證 以及 出入境查驗章戳 。 旅行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是指包括護照和旅行證件在內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狹義是指除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即護照代用證件。 旅行證件有時並不用於證明 國籍 ,如 難民旅行證 。 護照 [ 編輯] 護照 除了作為旅行證件,還用於證明具有發證國 國籍 。 有些國家明確不承認不被其 外交承認 的政府簽發的護照。 [2] 非公民護照 [ 編輯]

  4.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俗稱 臺胞證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 根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頒發給 臺灣居民 [註 1] 來往 中國大陸 的 通行證件 ,憑該證件可免簽註直接入境中國大陸 [1] ,在證件有效期內持證人可以在中國大陸不限目的作無限期停留。 無戶籍國民 由於沒有 身分證 等申請資料,無法辦理臺胞證。 臺胞證除了可以作為通行證件出入中國大陸,同時也是持證人在中國大陸的 身份證件 ,憑該證可以在 政府部門 、 銀行 、 電信運營商 等機構辦理業務,也可以用於 火車 、 飛機 等需要實名乘坐的境內 交通工具 ,同樣作為身份證件的 臺灣居民居住證 雖然也可以實現上述功能,但該證並非通行證件,不能用於出入中國大陸 [2]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簡稱 旅行證 ,是代替 護照 使用的 旅行證件 ,用於發給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 中國公民 ,取代自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 歸國證明書 [1] 。 旅行證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 [2] ,一般為兩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3] 。 發對象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及其他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關頒發給以下人員 [4] : 臨時出國護照遺失、被盜搶、損毀、過期,而急於回國的中國公民;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入臺證。 關於給金馬地區居民作往返 中國大陸 之用的入出境許可證,請見「 金馬證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俗稱「 入臺證 」,是 中華民國內政部 移民署 發給 中國大陸 人民及 港 澳 居民 [a] ,用以出入 中華民國(臺灣) 的證件。 持有有效 中華民國護照 及外國 護照 或旅行證件者不得申請。 入臺證有單次證、逐次證、一年多次證、兩年多次證、三年多次證之分。 另外,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在申請居留證副本和定居時,及外國人在定居時,亦會獲發同樣名稱的證件

  7.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是 中華民國國民 的 身分證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 未滿十四歲者,得用 戶口名簿 或 戶籍謄本 代替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無法獲發國民身分證。 歷史 [ 編輯] 起源 [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戶籍法 (民國20年)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要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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