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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目录.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是 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 未滿十四歲者,得用 戶口名簿 或 戶籍謄本 代替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無法獲發國民身分證。 歷史. 起源.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戶籍法 (民國20年)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要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 未滿十四歲者,得用 戶口名簿 或 戶籍謄本 代替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無法獲發國民身分證。 歷史 [ 編輯] 起源 [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戶籍法 (民國20年)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要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4.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是 中華民國國民 身分證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 未滿十四歲者,得用 戶口名簿 或 戶籍謄本 代替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無法獲發國民身分證。 歷史 [ 编辑] 起源 [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戶籍法 (民國20年)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要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5. 公民身份號碼 俗稱 身份證號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中國大陸每個 公民 從 出生 之日起、 港澳台地區 居民從申請 居住證 之日起、外國人在中國大陸申請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之日起 [註 1] ,編定的唯一的、終身不變( 變更性別 [註 2] [註 3] 、更正 出生日期 、解決重號問題等極少數情況除外)的身份代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辦理涉及 政治 、 經濟 、 社會生活 等 權益 事務方面廣泛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負責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1984年第一代 居民身份證 開始簽發時,其編號為15位,相對於18位編碼,其出生日期碼的年份只有兩位,且缺少校驗碼。

  6. 公民身分號碼第一代身份證為15位第二代身份證為18位) 此外第一代身份證印有持證人的黑白 相片 ,第二代身份證是彩色的。

  7. 身分證 (中國大陸、馬來西亞作 身份證 ,香港、澳門、新加坡作 身份證 )是用於證明持有人 身分 的證件,多數由各國或地區 政府 發行予 公民 ,它將作為每個人獨一無二的公民身分的證明工具。 大量新技術的出現允許身分證包含 生物辨識 資訊於其中,如 相片 、面部特徵、手掌特徵、 虹膜 掃描辨識或 指紋 辨識。 其他通常出現在身分證上(或資料庫中)的資訊包括:全名、住址、 職業 、 民族 (在多民族國家中)、 血型 和 凝血因子 。 身分證通常包含持證者的身分證號碼,但也有國家並沒有統一的身分證號碼。 除了身分證外, 駕駛執照 及 護照 在一些國家也可以用作身分證明。 歷史 [ 編輯] 中國於 唐朝 時已出現身分證的雛形,朝廷發給官員「 魚符 」,以木頭或金屬精製而成的。

  8.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