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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2.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第 3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 ...

  3. 一、政治作戰計畫、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與心理衛生、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與文藝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 ...

  4. 主辦演習機關得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演習需民間財物配合參演時,亦得以契約方式辦理。

  5. 一、人事戰備、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軍事學校教育政策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公餘進修、售考選、教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三、考績、考核、勳獎 ...

  6. 一、先按各、公(教)退休俸(金)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定,計算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

  7. 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 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 第一項識別證明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民防人員參加服勤時,民防團隊得視任務需要配發應勤裝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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