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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天前 · 該條款至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做為配套國民大會同時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應對當前國情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現已經過7次修訂

  2. 编. 《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主要特色為彰顯 三民主義 與 主權在民 的理念,明定人民 自由 權利的保障,規定 五權分立 的 中央政府 體制及 地方自治 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 均權 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5] 。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 成立以來 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 歷史
    • 參考文獻
    • 外部連結

    早期統治臺灣的政權並無憲法的概念。直到1895年(明治28年)5月8日馬關條約生效,臺灣成為大日本帝國領土,才首次有成文性的憲制性文件實施於臺灣。 1895年甲午戰爭,《馬關條約》賦予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中國的割讓將有助於台灣引入憲政制度:日本在六年前頒布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為《明治憲法》。此後,日本的殖民化引發了圍繞明治憲法對殖民政府的適用性的激烈辯論。雖然明治寡頭宣布他們的憲法不適用於殖民地,但台灣人民堅稱,他們作為日本公民的入籍保障了明治憲法所列舉的權利。這些法律辯論最終賦予台灣特殊的法律地位——台灣名義上成為憲政。然而,在台灣的日本軍隊和警察不斷侵犯憲法權利,憲法上沒有設立代表機構,同樣,明治天皇將大部分行政和立法權授予了任命的軍事領導人台灣總督。 1920年代,隨著台灣民運人士...

    書籍

    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 2. 楊碧川,1997,台灣歷史詞典。台北:前衛。 3. 張炎憲,1994,五十年政治血淚。日本文摘 9:22-40。

    其他

    1.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台灣文獻導讀:第九講 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 [online]。台中: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查閱於2004年11月3日。

    立法院法律系統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全國法規資料庫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包括命令及英譯)
  3. 其他人也問了

  4.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 》曾有的附屬條款,由 國民大會 經由 憲法修正 程序制定,以適應 動員戡亂 時期政軍情勢。 自1948年( 民國 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由時任 中華民國總統 李登輝 經國民大會諮請公告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憲法 、 行憲 和 動員戡亂. 1946年 , 中國共產黨 方面與組成國民政府的 中國國民黨 方面爆發 第二次國共內戰 。 1947年(民國36年) 元旦 ,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主席 蔣中正 簽署命令,頒布由 制憲國民大會 通過之《 中華民國憲法 》 [4] :50 ,並公佈 行憲 之準備程序。

  5. 國民大會並諮請李登輝總統在1991年民國80年4月30日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公告自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年5月1日李登輝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6. 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是中華民國憲法總綱部分的首條內容全文共23個字文中闡述了三民主義在憲法中的定義(「民有民治民享」)以及中華民國的國家性質(「基於三民主義...」、「...之民主共和國」) [1]。

  7.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廢除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廢除)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廢除) 《中華民國約法》(廢除) 《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版)(廢除)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廢除) 《中華民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