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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2年12月24日 · 1.請問何謂代用客車?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 ...

  3.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 ...

  4. 主旨:「小貨車兼作代用客車用之汽車,係屬貨物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2目規定)之「其他車輛」,應從價徵收貨物稅。

  5.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須裝扶梯。 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後段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6.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 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 須裝扶梯。

  7.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8.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 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 須裝扶梯。

  1. 何謂代用客車?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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