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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及職 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 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3. 於本辦法發布日前,依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及修正前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資格不受影響。

  4. 勞動部公告「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 ...

  5.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總機: (02)8995-6666 FAX: (02)8995-6665. 北區中心: (02)8995-6700 中區中心: (04)2255-0633 南區中心: (07)235-4861. 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 勞檢反映專線: (02)8978-8117. 地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地圖.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 ...

  6.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7. 2021年5月2日 · (一)勞動條件檢查. 對勞工的薪資、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等勞動條件進行檢查。 (二)安全衛生檢查. 對防止職業災害的措施、勞工健康與安全相關的保障規則等安全衛生事項進行檢查。 二、勞動檢查的程序. 關於勞動檢查的程序,簡單整理如表1。 表1:勞動檢查各階段程序. 來源:作者自製(法律百科) 三、事業單位不服檢查結果的救濟手段. 如果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的內容不服,有以下2種救濟的方式: (一)訴願. 事業單位可以選擇在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經由做出檢查結果的勞動檢查機構,向它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2]。 (二)異議. 事業單位也可以在通知書送達隔日起算10日內,對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異議 [13]。 四、結論與建議.

  8.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 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