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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試用期」規定,所以到底還有沒有「試用期」?答:法令刪除了試用期規定,表示法令對於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再有試用期間的區別;但法令也沒明文禁止約定試用期。
    •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可以延長嗎?答:在民國86年6月12日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超過40天;刪除試用期規定後,則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期間。
    • 試用期滿未轉正,自動終止契約?答:試用期的約定,不等於「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不存在期滿自動終止的問題。雖然合法的定期契約,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例如半年的定期契約,約定二週的試用期);然而實務常見的試用期約定,多屬於繼續性工作,並無法簽訂合法的定期契約、難以透過定期契約的方式操作試用期。
    • 試用期不合格,要給資遣費嗎?答:既然主管機關檢視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因試用期而有區別,那麼雇主在試用期間因勞工的工作表現「不能勝任」而欲終止契約,自然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有的資遣程序辦理,並支付資遣費(如果試用期超過三個月、或是加上延長試用合計超過三個月,還有資遣預告或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
  2. 2024年5月10日 · 1. 試用期是什麼勞基法對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1試用期是什麼試用期是雇主與勞工約定讓勞工在正式成為正式員工之前先進行一段期間的觀察考核以評估勞工是否適合該職務的工作內容以及自身能力適應性等。 (2勞基法有規定試用期嗎目前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因此試用期是否適用試用期間長度試用期內容等都由勞資雙方依據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協調約定。 (3) 試用期合約內容包含哪些? 試用期合約內容常見項目如下: 試用期長度. 一般公司常見的試用期為3個月,但建議最好不要超過3個月太多,以免引發爭議。 試用期延長. 如果原本談好3個月的試用期,期限將至時,覺得員工的表現不適任這份工作,但還想再給他機會,只要一開始雙方有約定,或者後來經過勞工同意,就能合法延長試用期。

  3. 2024年5月1日 · 畢業季到來初出茅廬的社會新鮮人都在尋找人生第一份正式工作但學校沒有教勞基法》,到職時多半雇主也不會清楚向你說明勞動契約內容沒有任何打工實習經驗的你若在試用期間發現工作不適合或聽到老闆說試作1天看看」、「試用期沒有勞健保該怎麼辦? 《518職場熊報小編透過10大QA帶你一起看懂試用期常見問題保障你的勞動權益幫助您順利踏入職場以免試用期被資遣還領不到薪水或資遣費等同做了白工。 目錄. Q1: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通常多久? Q2:試用期有薪水嗎? 老闆薪水打折合法嗎? Q3:試用期沒有加班費? Q4:試用期有勞健保嗎? 雇主可以不幫員工加保嗎? Q5:試用期離職要事先預告老闆嗎? Q6:試用期間能請病假、事假、特休或休假嗎?

  4. 2023年6月26日 · 勞基法並沒有禁止且一間企業運作的好否員工的素質占絕大因素試用期至少可看出一個勞工的人品工作態度細心與否是否有耐力能力技術而且勞基法既然課予雇主嚴格的解僱事由在無法輕易請員工走路請神容易送神難的前提下,「 試用期對雇主而言顯得就很有必要。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4號、9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要旨: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 而試用期間之目的,係僱用人用以評價受僱人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試用期滿後僱用人是否繼續維持僱傭契約之考量」 Q:勞工的 試用期 ,有無 時間長短 的限制? 一般公司行號多約定試用期為3至6個月。

  5. 2022年7月26日 ·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不過試用期也並非只能訂為3個月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也不想馬上趕人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6. 2024年5月13日 · 試用期英文Probation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與確認新進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同時也讓員工了解職務屬性工作環境的評量區間試用期在目前企業中仍舊很普遍但你知道嗎勞基法早在20年前就修法把試用期刪掉了既然法律上已經沒有試用期相關的規範那這樣保留試用期的公司算違法嗎? 其實不會! 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二) 試用期合約內容包含哪些?

  7. 2021年11月24日 · 試用期之約定.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1-24. 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如果勞工試用期滿經雇主考核工作表現評價為不適任時,雇主須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2021-11-24.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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