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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 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整理. 壹、 權力分立與憲法 一、 J328 (一)、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 (二)、 國家領土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不受司法審查。. 二、 J449 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 ...

  3. 2021年5月7日 ·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嗣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同條項時,就自製之獵槍部分,僅調整 ...

  4. 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第10103103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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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查上開法官聲請釋憲案,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 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相 符,應予受理。

  7.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 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 十四日台六十七內第六三 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 九內第二 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8. 解釋文.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9. 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臺灣省政府四五府民地督第五九六八號呈略稱查最高法院四二年臺上第一 七五號判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係指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終止租約而言與承租人放棄耕作權不相牽涉故

  10. 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本件因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八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本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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