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3.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1.

  4.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5.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法因應。 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 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6. 2017年5月24日 · 台灣大法官周三5月24日釋憲宣佈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憲法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排除了同性這與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相違背因此有關機關應在兩年內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這意味著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更進一步。...

  7. 2017年5月23日 · 律師潘天慶指出大法官已明確回覆過去許多反同婚者所提出的質疑好比許多人認為司法院過去許多函釋中皆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描述婚姻關係代表大法官僅認同異性婚姻但大法官此次修憲則提到這是基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作的解釋並不是藉此認定同性未能構成婚姻關係且大法官明言生育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也在回應過去反同人士同性伴侶不能生育的觀點。 律師莊喬汝則向總統蔡英文喊話,她說解釋文已明確說明同志有平等結婚自由,而民進黨已完全執政,蔡英文不論是在選前選後都表明支持婚姻平權,希望蔡英文能在執政期間盡速完成民法修法,不要等到緩衝期2年快到才匆匆交出成績單,「每一天我們都看到同志朋友因為不平等所造成的苦難,每一天對同志朋友都非常重要。

  8. 2017年5月30日 · 台灣的同志平權運動在2017年5月24日迎來一大進展──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禁止同性結婚違反憲法給定相關部門兩年期限來制定新法或修法這項裁決使得台灣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進程中為亞洲第一但在台灣同婚釋憲前印尼亞齊特區一對男同志因同性性行為而被公開鞭刑今年3月新加坡政府宣佈外籍人士不得參加粉紅點」(Pink Dot)挺同志集會。...

  1. 相關搜尋

    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