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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於109年9月16日修正發布「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擴大適用範圍、明定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新增雇主應依式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強化勞工個人健康狀況評估及修正辦理適性工作評估醫師資格等,除擴大指定適用範圍及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緩衝自110年3月1日實施外,餘自發布日施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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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於109年9月16日修正發布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擴大適用範圍明定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新增雇主應依式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強化勞工個人健康狀況評估及修正辦理適性工作評估醫師資格等除擴大指定適用範圍及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緩衝自110年3月1日實施外餘自發布日施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發布單位: 職業衛生健康組. 發布日期: 109-09-17. 點閱次數: 附件檔案下載. 發布令 發布令.pdf.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修正重點宣導單張 修正重點宣導單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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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保護 《災保法》職災預防及重建專區 職災勞工失能津貼 ...

  3.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修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規模,並考量事業單位宜以系統化管理模式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婦產科專科醫師配合執行母性健康保護實務情況, 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勞工健康服務相關專業能量及資源已逐步建置,爰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分階段推動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規定,修正適用母性健康保護之事業單位範圍。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為使事業單位建立系統化管理模式以落實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爰新增雇主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4.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PDF 附表二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PDF

    •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5. 2024年1月17日 · 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事業單位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規模修正. 適用母性健康保護之事業單位範圍。 (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本辦法第三條修正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之事業單位範圍。 (修正條文第. 五條) 三、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性別. 平等工作法」,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基於事業單位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所需之緩衝期,爰定明本辦法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第 3 條 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 工健康服務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

  6. 其修正重點之一即為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刪除原禁止一般. 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強化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種類與範圍並增訂. 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母性健康. 保護機制係採特別風險評估,消除危害、調整工作條件或調換工作, 經醫師確認健康無虞後,告知當事人相關資訊,並尊重當事人之工作. 意願,此制度之設計使得就業平等與母性保護之兼顧得以實現。 為使事業單位對於依職安法應採取母性健康保護相關措施有依循之參. 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參考國內外相關實務作法及勞動法規, 前於 105 年 3 月訂定並公告本指引,提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同.

  7.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PDF.

  8. 2020年9月16日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第三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一、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