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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7月18日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個人資料保護法,先將個人資料分成「一般性資訊」、「敏感性資訊」,進而區分使用人為「公務機關」以及「非公務機關」而有不同規範。.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是限制個人資料不能使用,而只是 ...

    • 個資法

      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抄寫於筆記本上當然是屬於個資之蒐集, ...

  2. 2021年1月21日 ·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以上只是例示,重點只要該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連結」到資料的主人,才有保護的必要。 其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個人資料,較諸一般資料具特殊或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所以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屬於特別 (敏感性)個人資料,特別 (敏感性)個人資料,除了法律特別許可的情形外,原則上禁止任何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

  3. 2019年12月8日 · 當讀者認識了個資法規範的主體(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客體(指保護的對象即個人資料)與行為(蒐集、處理、利用)後,本文將分享如何在本法的規範下,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

    •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4.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

  5. 2010年10月5日 ·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隱含了二項重要的精神與要求,其中個人隱私維護是首要項目,它是指必須要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過程中確保個人隱私不會受到侵害,其次則是如何善盡個人資料保護的責任,本期將說明相關的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 ...

  6. www.vac.gov.tw › dl-35745-1afa670a-9ae8-4cfe-96a4-c7ac95209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

    A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84 年8 月11日公布施行至今,已近18年,由於資訊通信科技發達的結果,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處理與傳輸個人資料之情形已今非昔比,該法的規範顯然已不足夠,且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有所聞,尤其是尚有龐大未適用該法的民間產業,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