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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 ...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十五、重考入學新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得比照轉學生辦理。 陸、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三十六、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其減修數由學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