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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

  3.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4.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5. 高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 ...

  6.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7. 三十五重考入學新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得比照轉學生辦理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三十六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其減修數由學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