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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3月3日 · 釋字第382號解釋:「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解釋理由書 (節錄):

  2. 國防法務官,主要藉由國家考試機制,廣納優質法律專業人才。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1規定,國防部為了辦理國防法律事務,設置國防法務官。

  3. 2015年12月23日 · 論大法官解釋中之信賴保護原則. 子辛. 行政程序法第8條明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即所謂之信賴保護原則,而針對此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中亦有其他相關之規定。. 而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係源自於法治 ...

  4. 2015年6月24日 · 最高法院103年第11次民庭決議簡介. 蕭雄. 一、問題緣起. 針對股東會決議之瑕疵效力,公司法有明文的部分為股東會決議得撤銷 (公司法第189條)、股東會決議無效 (公司法第191條)。. 若該次股東會決議未法定出席門檻,則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二、股東 ...

  5. 一、問題意識. 所謂承攬瑕疵擔保責任,依通說之見解,係指承攬人對於其完成之工作,應擔保其無瑕疵之一種法定責任。 而在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有以下權利可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第493條第1項)、自行修補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第493條第2項)、報酬減少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 (第494條)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權 (第495條)。 一般而言,債務不履行皆採過失責任,因而條文中會出現「可歸責……之事由,致……」,如民法第226條及第227條;而無過失責任則為瑕疵擔保責任之特色,條文中並不會出現「可規則……之事由,致……」。

  6. 計畫效益涵蓋面,且具整體性計畫項目。 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如示範公路)。

  7. 又實務見解:釋字第423號解釋:只要具有規制作用,均可視作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異其結果。最高法院77年判字第2054號判決;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之事項,雖未為具體准駁之表示,但由其敘述之事實及理由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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