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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2. 本法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關係人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或法院依本法為當事人關係人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應由法院核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者律師與當事人關係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第 4 條.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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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

  5. 第 249-1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 ...

  6.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時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 下列範圍內為之。. 但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 但最高不 得逾新臺幣 (下同) 五十萬元。. 二、民事非 ...

  7.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 一 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3 條.

  8.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第一項處罰應與本訴訟合併裁判之關於訴訟費用額應併予確定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 第三項處罰之裁判有聲明不服時,停止執行。 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第三項之訴訟費用應供擔保。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