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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最新消息. 闢謠專區. 有關榮民及榮眷去榮總看醫、取藥開始要付錢事項 健保署說明. 列印. 分享. 回前頁.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健保卡上註「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撥付,可免除所有 ...

  2. 112-11-16 違規醫事機構資訊11月已更新,相關訊息請至網站首頁/健保服務/健保醫療服務下查詢。. 112-11-10 本署智能客服(文字客服)將於112年12月16日後因改版暫停服務,相關替代服務請民眾多加利用。. 112-09-22 本署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委託趨勢 ...

  3. 最新版藥品給付規定內容(整份帶走)-113.04.22更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服務-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藥品-藥品相關法規與規範-藥品給付規定-最新版藥品給付規定內容(整份帶走)

  4. 列印. 分享. 回前頁. 榮民指領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的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者。. 榮民遺眷的家戶代表,指領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遣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發布日期. 98-01-04. 更新日期. 112-11-29.

  5. 首頁. 健保服務. 投保與保費. 投保與異動. 投保身分與資格. 投保身分-被保險人及眷屬. 1.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第二類不得為第三類;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 保險對象應依上述投保順序及資格參加健保。 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 (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 (1)第一類: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2)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6.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7. 健保服務. 投保與保費. 保費計算與繳納. 一般保費計算. 保費計收原則.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下稱健保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 」之基本精神,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以及健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等相關計費原則說明如下: 一、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 (轉入)紀錄,無退保 (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三、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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