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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現場申請:新北市境內各區公所社會人文課或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樓)。 二、代為收件: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三、通訊申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樓)。

  3.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說明: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合格醫師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標準者。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承辦人員:陳衍繹、陳柏均、沈宜蓁、張彩蓮. 聯絡電話: (02)2960-3456 分機3794、3792及 (02)29597121分機17、18.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三、申請人印章。 四、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五、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4. 2016年1月25日 ·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一、 近三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 二、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再持鑑定表至鑑定醫院辦理鑑定,鑑定醫院於完成鑑定並將鑑定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後,將鑑定表及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局於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將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核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取得衛生局核轉之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確認相關需求評估結果,再依據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或遺失者,應持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遺失者免附)、身分證影本、1吋照片兩張,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