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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進貨事實者,若涉及詐術等嚴重漏稅意圖,最高可裁處十倍罰鍰外,並追究刑責。 過去,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扣抵營業稅是按二倍處罰,若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者,裁處一倍;漏稅額超過1萬元以上者,最高可罰1.5倍。 財部說,未來不再區分是不是虛設行號發票,也不再按漏稅額高低決定裁罰倍數,罰鍰最少一倍。
      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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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洗發票詐營業稅 最高罰十倍 虛設行號靠洗發票冒退營業稅財政部有法可罰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取得不實發票扣抵營業稅不再區分是否為虛設行號也不分有無販賣發票行為只要使用不實交易對象發票抵稅即可按漏稅額處 ...

  3. 近年頻傳民眾分散消費金額洗發票」,也就是取得小額 統一發票 中獎為杜絕此情況財政部去年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由各區 國稅局 加強查核若查到中獎異常案件將不予給獎今年上半年已查獲30件應追回獎金18.47萬元等於每案追回逾6千元主要都以購買 塑膠袋 等小額發票最多。...

  4. 2009年12月8日 · 洗發票詐營業稅 最高罰十倍 虛設行號靠洗發票冒退營業稅財政部有法可罰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取得不實發票扣抵營業稅不再區分是否為虛設行號也不分有無販賣發票行為只要使用不實交易對象發票抵稅即可按 ...

  5. 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五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處 ‧六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處 ‧七五倍之罰鍰。 二、經主管稽徵機關執行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停業後仍繼續營業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者。 已補繳稅款者,處二‧五倍之罰鍰。 三、申請暫停營業後,未按所漏稅額處一‧五倍之依規定申請復業而營罰鍰。

  6. 2024年3月21日 · 核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21日核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以下合稱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下稱系爭違章行為),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7. 2024年3月21日 · 2024.03.21. 17:29.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統一發票. 過去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解釋令一罪不二罰」,但因同時違反營業稅法和稅捐稽徵法可依其犯行輕重從重處罰」;依財政部最新核釋則廢止前令改依營業稅法52條的規定處罰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至於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

  8. 2021年12月23日 · 財政部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該部前擬具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預告2個月參酌預告期間外界意見後於已修正發布。 財政部特別說明,該條文第2項所定「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在法制上已有前例(例如: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公司法第369條之4及第369條之7等),其意涵應本於統一發票給獎目的,從客觀上觀察,倘與一般正常消費習慣及經驗法則相較顯不合理,有刻意製造多筆交易行為之外觀形式。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規定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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