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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8]。
直系親屬根據遺產中可徵收的部分的價值,可徵收5%-45%的遺產稅。. 若受益人與死者為兄弟或姐妹關係,且遺產數額小於24,430€的,則最高可徵收35%的遺產稅;若高於該數額,則最高可徵收45%的遺產稅。. 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無論其遺產價值,均最高可徵收該價值 ...
遺產 在 民法學 中指 死者 死亡時,身後留下的 財產 總數或各種法律關係所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以及物之占有等,凡是非專屬於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其人留下一切所有之標的,皆是該被繼承人之遺產;這些財產權利、義務等,會依相關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 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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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不在此限嗎?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什麼為限?
[1] 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
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8]。
臺灣正體. 工具. 繼承人 指的是當 被繼承人 死亡 時,擁有 繼承權 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 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 法律 上之繼承人,而屬 ...
繼承法. 臺灣正體. 工具. 繼承法 是 民法 體系當中關於財產 繼承 的法律規則的總稱。. 繼承法規定了繼承的主體,客體,繼承的方式以及對於某些行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