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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5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當舖業法 EN
  2.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 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查驗 並應注意左列各事項

  3.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報警處理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 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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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誠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 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第二十六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6.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5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7.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 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查驗時並應注意左列各事項: 一、照片與本人之五官特徵是否相符。 二、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等登記事項是否符合。 三、證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 機關之證件不易辨識時,應拒絕收當,如持當人堅求送當,當舖業應著. 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印左大姆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後,始可收當。 當舖業應備有登記簿,將收當物品名稱、規格、特徵及持當人姓名、年. 齡、職業、住所等事項,逐日詳加登記,以副頁兩份報當地警察機關。 收當物品於收當期限屆滿之次日,應填寫流當品報告表,送當地警察機.

  8.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報警處理)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