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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5 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當舖業法 EN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 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查驗 時,並應注意左列各事項: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 ,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報警處理)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 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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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誠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 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 ,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5 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 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機關之證件,經審慎查驗無誤時,始可收當; 查驗時,並應注意左列各事項: 一、照片與本人之五官特徵是否相符。 二、姓名、年齡、性別、職業等登記事項是否符合。 三、證件有無偽造、變造、塗改、冒用等情事。 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外籍人士居留證、護照、服務. 機關之證件不易辨識時,應拒絕收當,如持當人堅求送當,當舖業應著. 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印左大姆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後,始可收當。 當舖業應備有登記簿,將收當物品名稱、規格、特徵及持當人姓名、年. 齡、職業、住所等事項,逐日詳加登記,以副頁兩份報當地警察機關。 收當物品於收當期限屆滿之次日,應填寫流當品報告表,送當地警察機.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報警處理)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