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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第 二 章 閒置土地與完成建築使用認定基準.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閒置土地,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三年未完成建廠,包含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形之一者: 一、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 三、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 四、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經撤銷、廢止或喪失效力。 前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前取得之產業用地亦適用之。 第 4 條.

  2. 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設施使用:. 一、公共設施:指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 ...

  3.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 ...

  4.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本部核准修正草案 (預告終止日 113-09-19) 意見表達. 113-08-31. 法規草案. 經濟部公告:預告「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 ...

  5. 一、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裝設: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不得與其他非太陽光電系統之導線、幹線或分路,置於同一管槽、電纜架、電纜、出線盒、接線盒或類似配件。

  6.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表.PDF. 附件二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變更申請表.PDF. 附件三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

  7.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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