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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附 件 三. 職名章授權代判章及職務代行之簽署( 範例說明) 壹、一般規範 一、承辦欄位及會辦欄位 ( )承辦欄位以逐級核章(職名章)為原則,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 ( 二) 核章應加註「月日時分」共8碼。 ( 三)陳送一層簽稿以承辦單位主管親核為原則,因時效考量代行時,應通報單位主管或影送備查。 二、決行欄(含一層授權核稿秘書及二層授權核稿人員) ( 一)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劃分,除縣長、處長、科長及承辦人員親自簽名外,其餘代理人決行時一律加蓋「代為決行」章。 (二)判行公文應由決行者批示「發」或「可」。

  3. 十一職名章簽署之格式應依附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橫式職名章簽 署範例之規定辦理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4. 國立東華大學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101 年6 月6 日100 學年度第2 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 年3 月7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職名章分下列二種( 格式如附件) ,按規定式樣製發( 如附件一): ( 一)職名章:適用人員及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副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副總務長:職稱、姓名。 ( 如式樣1、2) 前目以外之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本校附設單位之中心主任比照一級單位主管式樣。 ( 如式樣3) 二級單位主管:二級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不含主計室、人事室)。 ( 如式樣4)

  5. 國立臺灣大學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262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第2695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 訂定本要點本校職名章分下列二種格式如附件),按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適用人員及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1、本校校長、副校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校長、副校長刻職稱、 姓名;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稱、姓名。 2、二級單位主管及核閱文稿人員: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職稱、 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單位名稱及職稱、姓名。 3、承辦人員:刻至二級單位名稱及職稱、姓名。 (二)乙種:適用於依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決行人員(如單位主管需用決 行章者)。

  6. 彰化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 年12 月10 日府行文字第0930236141號函訂定中華民國105 年08 月22 日府行文字第1050286780號函修正.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 甲種: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 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 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別姓名。 (三) 丙種:承辦人員用。 刻職別姓名。 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前項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定式樣製發,其刻製範例如附件一。

  7.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特訂定 本要點本部職名章分下列二種格式如附圖),按規定式樣製發: (甲種適用於本部簡委任人員雇員及編制內約聘僱 人員。其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8. 職名章如有遺失毀損或不堪使用之情事,應由個人填具職名章申請表, 經院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向人事室申請補發如有故意毀損私自刻製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四、 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判,其規定如下: ()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丁等字樣區別之。 (二)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三)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四)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使用增刻職名章代為決行。 五、 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六、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