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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附 件 三. 職名章、授權代判章及職務代行之簽署( 範例說明) 壹、一般規範 一、承辦欄位及會辦欄位 ( 一)承辦欄位以逐級核章(職名章)為原則,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代」字。 ( 二) 核章應加註「月日時分」共8碼。 ( 三)陳送一層簽稿以承辦單位主管親核為原則,因時效考量代行時,應通報單位主管或影送備查。 二、決行欄(含一層授權核稿秘書及二層授權核稿人員) ( 一)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劃分,除縣長、處長、科長及承辦人員親自簽名外,其餘代理人決行時一律加蓋「代為決行」章。 (二)判行公文應由決行者批示「發」或「可」。
十一、職名章簽署之格式應依附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橫式職名章簽 署範例」之規定辦理。 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國立東華大學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101 年6 月6 日100 學年度第2 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 年3 月7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職名章分下列二種( 格式如附件) ,按規定式樣製發( 如附件一): ( 一)職名章:適用人員及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副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副總務長:職稱、姓名。 ( 如式樣1、2) 前目以外之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本校附設單位之中心主任比照一級單位主管式樣。 ( 如式樣3) 二級單位主管:二級單位名稱、職稱、姓名( 不含主計室、人事室)。 ( 如式樣4)
國立臺灣大學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第262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第2695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一、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職名章分下列二種(格式如附件),按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適用人員及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1、本校校長、副校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校長、副校長刻職稱、 姓名;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稱、姓名。 2、二級單位主管及核閱文稿人員: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職稱、 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單位名稱及職稱、姓名。 3、承辦人員:刻至二級單位名稱及職稱、姓名。 (二)乙種:適用於依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決行人員(如單位主管需用決 行章者)。
彰化縣政府職名章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 年12 月10 日府行文字第0930236141號函訂定中華民國105 年08 月22 日府行文字第1050286780號函修正.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分為下列三種: (一) 甲種: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姓名。 (二) 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 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相當職位人員),刻一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及職別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別姓名。 (三) 丙種:承辦人員用。 刻職別姓名。 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前項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定式樣製發,其刻製範例如附件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特訂定 本要點。二、本部職名章分下列二種(格式如附圖),按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適用於本部簡、薦、委任(派)人員、雇員及編制內約聘僱 人員。其刻印內容區分如下:
職名章如有遺失、毀損或不堪使用之情事,應由個人填具職名章申請表, 經院長或授權人核可後,向人事室申請補發。 如有故意毀損、私自刻製等情事,應按情節處分之。 四、 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判,其規定如下: (一)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等字樣區別之。 (二)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三)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四)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使用增刻職名章代為決行。 五、 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六、 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一)擬簽。